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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治安管理主要是:必须通过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领先各种先进设备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比如电线短路、煤气中毒、电梯关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盗、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确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物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正当防卫定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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